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20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普通住房按2%预征。
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按3%预征。
3、别墅(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4%预征。
4、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预征。
二、核定征收率
1、普通标准住宅,按不低于0.5%计征。
2、普通住宅,按不低于3%计征。
3、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等,按不低于4%计征。
4、别墅(包括独幢、双拼、联排等类型)按不低于5%计征。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他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事项
1、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2、各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县(市)区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报市局备案,市区五分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报市局审定。
3、各县(市、区)的预征率可适当下浮0.5个百分点,并报市局备案。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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