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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有关流程的补充通知 |
通地税函〔2010〕5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为更好的贯彻《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和《关于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通地税规〔2010〕2号),现将有关操作流程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或经信委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连同项目申请确认资料传递同级税务机关,由税政部门所得税管理岗接受后在在2个工作日内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业务主办岗人员在收到资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属备案事项,按照《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通地税发〔2009〕149号)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通地税函〔2009〕84号)的要求,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业务主办岗人员当场办结。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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